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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職棒的仲裁謬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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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熱搜[關聖帝君今生日,邵音音],這幾年關心美國職棒的球迷越來越多,大家也對知名選手在議約時的各種步驟時有所聞;今年中華職棒林益全高國輝兩位球星面臨議約僵局,許多人都建議他們仿效美國職棒選手申請薪資仲裁,在這裡我先講結論: 薪資仲裁在中華職棒是個假議題,還有中華職棒聯盟的高階主管在針對仲裁程序發言時,請自己先讀一下聯盟的相關規定,好嗎?  美國職棒規定選手大聯盟年資滿3年前,薪資由球團片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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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高於聯盟最低薪標準,球員不得有異議,但大聯盟年資滿3年而未滿6年的選手,就可以申請薪資仲裁爭取高薪;在深入討論中華職棒的仲裁規則之前,我想先提出幾個美國職棒薪資仲裁的重點,讓大家在思考中華職棒的仲裁規則時,有一個對應。  美國職棒薪資仲裁的結果,全部都是一年份的不保證合約。 這份合約必須是球團版本和選手版本二選一,沒有任何其它選擇。 選手在進入薪資仲裁程序之前,隨時可以和球團簽下一年或是複數年的合約。 提出薪資仲裁的選手大約有90%都選擇在進入仲裁程序之前就和球團簽約。 1974至2014年止,薪資仲裁球團獲勝292次,選手獲勝215次。 美國職棒的仲裁委員必須是經過專業協會認證、並具有豐富仲裁經驗的律師或法官。  對美國職棒的薪資仲裁有了一點概念之後,我們可以開始討論中華職棒的相關仲裁規則;蘋果日報記者賴德剛先生日前在報導中列出申請仲裁的實際流程如下:  提出仲裁[聲]請。 中職會長吳志揚召開內部會議決定是否接受。 若接受則召開仲裁委員會。 由聯盟邀請非勞資雙方利益相關的棒壇人士擔任仲裁委員,人數須是奇數。 針對雙方要求的薪資進行表決,或由仲裁委員會提出較合理數字。 由仲裁委員會提出建議。  如果這是中華職棒管理階層傳遞給媒體的資訊,那很明顯的,這位受訪的中華職棒代表完全不懂相關的仲裁規則,這六個步驟的第二步就是個大錯。  CPBL.com.tw  中華職棒仲裁委員會設置要點明確記載,『為解決聯盟與球團之間、球團與球團之間、球團與球員之間等三種範圍內可能發生之任何爭執,或互相發生不能順利解決之問題,而必須提請超然之機構加以仲裁,以作為遵循之依據,固有成立仲裁委員會之必要。』 中華職棒的聯盟仲裁規則第七條說明,『仲裁由爭議之團體會員或其關係人以書面向本聯盟仲裁委員會提出聲請』,既然是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聲請,就與會長無關,更遑論是否『由會長召開內部會議決定是否接受』。 接下來的第八條更說明『本聯盟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聲請後,應即就委員中指派無利害衝突之三人或五人為仲裁人…』同樣沒有提到會長的角色。 一位熟悉中華職棒仲裁作業的人士指出,會長與仲裁委員會之間的關係,在任命仲裁委員之後就應該結束,職棒聯盟在所有的仲裁過程裡,是完完全全不該提供任何意見的,連鼓勵或不鼓勵任何一方提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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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應該;提出仲裁是任何一方的權力,工會可以給予選手意見,球團律師可以給予球團建議,聯盟自己作為可能是仲裁案的一方,怎麼可以有權力決定是否接受仲裁呢? 『由會長吳志揚召開內部會議來決定是否接受仲裁聲請』,是明顯背離中華職棒的仲裁規則,更違反一般的仲裁常規,這一點,具有深厚法律背景的吳志揚會長不可能不知道;如果中華職棒聯盟真的如此認為,這位人士指出,『這已經是球員兼裁判了!』  CPBL.com.tw  根據中華職棒的聯盟仲裁規則各項條文記載,任何一方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聲請之後,聯盟僅能先代表仲裁委員會收件,再將聲請文件轉交給仲裁委員會,聯盟所扮演的角色其實比較像秘書;仲裁委員會可以要求雙方補充資料,也可以要求聯盟提供各種資訊,或是要求聲請方在仲裁會議裡說明並接受詢問等等。 在所有的仲裁委員會的會議裡,聯盟的工作人員僅得因為仲裁委員會的要求準備文件,或擔任會議紀錄,除此之外不得參與或干涉任何相關內容。 然而聯盟祕書長朱康震先生在受訪時卻表示『聯盟立場不建議提仲裁,以國內職棒生態來看,會傷害到球團和球員的關係,而且國內勞資生態通常是在勞方權益受損,薪資仲裁才會成立,但國輝和全仔一定加薪,就客觀立場來看仲裁不一定會被接受。』 以義大犀牛今年取消激勵獎金的做法,林益全如果拿去年的實領薪資來和今年球團可能提出的合約做比較,朱康震秘書長『一定加薪』的說法恐怕站不住腳;但姑且不論這段明顯偏袒資方的發言,就『仲裁會不會被接受』這件事來說,不管是朱康震秘書長乃至於吳志揚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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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兩位都是無權置喙的。  CPBL.com.tw  這位專業人士指出,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聲請之後,可以在第一次的會議裡決定是否受理,而受理與否則取決於聲請一方準備的文件是否足夠說服仲裁委員會成案,如果受理則繼續仲裁程序,如果不受理則必須提出理由。 既然仲裁委員會才能決定仲裁聲請是否被接受,那接著就來看看仲裁委員會的組成方式,也就是前面提到,由中華職棒聯盟傳達給媒體記者的第四個仲裁步驟,『由聯盟邀請非勞資雙方利益相關的棒壇人士擔任仲裁委員,人數須是奇數。』 根據中華職棒仲裁委員會設置要點記載,『擔任仲裁委員之條件必須立場超然、客觀、公正及學有專長、社會知名』,請注意,完全沒有提到必須是棒壇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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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個條件不在規章裡,也非必要條件。 相較於美國職棒對仲裁委員的資格要求,中華職棒的資格認定確實是寬鬆了許多,臺灣不是中國的,但可以注意的是,賴德剛先生報導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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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職棒聯盟前會長黃鎮臺曾有意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合作,建立完整薪資仲裁制度,但隨著他離職就不了了之』,這些制度上的建立,實在有待聯盟高層多加努力。 在美國職棒,球團代表和球員工會每隔幾年會商議出一份『集體協商同意書』,英文全文是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 (CBA),目前的這份同意書自2011年生效,在2016年12月1日到期,而薪資仲裁的各種規定,是這份同意書的一部分。 如果套用美國職棒的薪資仲裁規則,林益全和高國輝兩人完全符合資格,但是兩位選手也必需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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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套用美國規則,今年就只能簽下一年合約,薪資仲裁與複數年合約是完全扯不上關係的。  CPBL.com.tw  仔細閱讀的朋友可能會發現,在美國職棒的部分我會完整寫出薪資仲裁,但是在寫到中華職棒時,我只有使用仲裁兩個字。 這是因為翻遍中華職棒規章,『薪資仲裁』這個詞並不存在。 中華職棒過去曾有過與薪資相關的『仲裁』案例,都是球員追討已經簽訂的既有合約中球團拒絕給付的部分,在性質上與林益全和高國輝的現狀、乃至於美國職棒『薪資仲裁』的基本精神完全不同;後者聲請仲裁的是尚在協議過程當中,因雙方差距太大而無法達成共識的未來合約。 中華職棒實際上並沒有『薪資仲裁』的相關規定,就算要採用美國的規定,也必須藉由修改章程來進行,不可能因為兩位選手目前的狀況不合理,就片面啟動仲裁程序。 林益全的經紀人陳德倫先生就指出,『臺灣目前薪資仲裁的機制不明確,就算提出申請,卻不知能獲得什麼實質幫助』,這樣的發言比起朱康震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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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是謹慎多了。 美國職棒的相關規定未必樣樣都適合中華職棒,但值得注意的是事關聯盟運作的那份集體協商同意書,可是由球團代表和球員工會共同協商出來的,聯盟只是個執行機構;這和中華職棒事事由聯盟和球團主導,甚至處處將球員工會排除在外的狀況完全不同。 當然,美國職棒的現狀是靠著選手多次的罷工衝撞出來,這種作法適不適合臺灣,臺灣的選手有沒有這樣的勇氣和決心,都有討論的空間。 不過大家也可以記住一件事,那就是中華職棒的仲裁委員會,是曾經被法院認證過不合法的。   ,六合彩